问题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主要有哪些财务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果有盈余,应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不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对办学的结余资金进行利润分配。
问题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主要有哪些财务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应由中国教育机构负责。中国教育机构应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问题三: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在谈判中外合作办学事宜时,在财务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中外教育机构合作谈判期间,中外教育机构的财务负责人应参与合作办学的谈判以确保合作办学开始执行后财务方面的平稳运行。谈判期间双方应首先建立财务模型,假设合理的招生人数、学费金额、师资安排、设施投入、差旅成本、税务成本等主要指标,以形成合作办学可持续发展的财务架构。其次双方在合作办学协议条款中需要对教学成本报销的方式、时间、金额、税费负担、税款缴纳等方面进行约定,以避免在合作办学开始运行后因财务、税务方面的不确定或误解影响合作办学的运行。
问题四:中外合作办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外国教育机构为中外合作办学发生的教学成本如何补偿?
在运行中外合作办学时,办学双方可以按照各自实际投入的办学成本支取办学经费。
实践中,根据中外教育机构的协商、合作办学协议的具体约定,外国教育机构的成本报销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特许权使用费:对学生注册、学位授予、教材使用、商标使用等方面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咨询服务费:对提供的教学服务按照外国教育机构派遣教师的课时数、课件的设计制作费用等方面收取咨询服务费。
教学成本报销:对为中外合作办学的运行发生的各项直接、间接成本进行归集,并从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经费中进行报销。
实践中,教学成本报销的形式最为普遍。中外教育机构需要在谈判过程中对直接、间接成本,外国教育机构申请教学成本报销的文件要求,以及外国教育机构可以报销的金额币种等方面进行约定,从而有助于中国教育机构在向外国教育机构支付教学成本报销时确认具体金额、申请所需的外汇额度,有助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义务的判定和计算,有助于银行支付外汇的审核。
问题五:中外合作办学主要涉及哪些税种,参照哪些税法规定?
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需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各个税种的具体法规来确定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外合作办学方面的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陆续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2号),这两个文件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税务处理影响较大。此外,基层税务机关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税务征管也逐步加强,有些中外合作办学的税务不合规的案例会被税务机关公开通报。
这里请大家注意,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举办合作办学的涉税事项较为复杂。在分析判定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涉税事项时,除上述一般性规定和前述两个公告外,中国和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国内税法关于税收协定的解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提供劳务的相关规定、外籍教师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等也需要参考。
问题六:外国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就其取得的教学成本在中国缴纳增值税?是否有机会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判定主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外国教育机构从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性质进行判定。
这里特别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2号明确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如果外国教育机构从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符合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2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则有机会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增值税。
问题七:外国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就其取得的教学成本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机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判定主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外国教育机构从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性质进行判定。
这里特别指出,对于服务性收入(如咨询服务、教育服务等),外国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主要取决于外国教育机构是否因该中外合作办学在中国形成了常设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1号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会上进一步明确:“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报送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构成常设机构的不需要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1号及前述解读,我们理解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合作办学项目需要根据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两国的税收协定(如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此外,如果外国教育机构从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是特许权使用费性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需要适用不同于上述服务性收入的税务处理。因此,外国教育机构从中外合作办学取得收入的纳税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一分析。
对于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里提请大家注意,对于外国教育机构从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性质的判定,中国税务机关会根据合作办学的具体运行安排、财务安排、合同措辞等多方面进行判定。在税务实践中,有时中国税务机关会将双方约定的咨询服务费或教学成本报销全部或部分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问题八:外国教育机构派遣至中国的外籍教师及员工,是否需要就其取得的工资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机会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教育机构派遣至中国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外籍教师及员工,需要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见表1)。实践中,外籍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和税收手续需要依据税法规定及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由于目前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较为复杂,且外籍个人很注重个人隐私及对税法的遵从,建议寻求专业机构咨询判定外籍个人在中国的纳税处理。
(表1)
表1
问题九: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是否有纳税义务?中国教育机构在外国教育机构的涉税事宜上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总结前述问题六、七、八,参与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是有纳税义务的,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或履行备案手续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中国教育机构在外国教育机构支付费用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且考虑到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没有银行账户等实际情况,中国教育机构需要关注在一定情况下中国教育机构的代扣代缴义务,同时协助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合法合规的进行税务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如果中国教育机构未能按照规定完成代扣代缴义务,也会面临未交税款0.5倍到3倍的罚款。
建议中外教育机构在外国教育机构的涉税事宜上进行充分沟通并作适宜安排,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办理中外合作办学涉税事项,以确保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税务合规,避免因为涉税事项的不适当安排影响外国教育机构的教学成本报销,从而影响中外合作办学的平稳运行。
问题十: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税务程序是怎样的?
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税务程序如下(包括形成未常设机构「图1」和形成常设机构「图2」两种情况)。这里提请您注意,除步骤5外,其他步骤外国教育机构可以自行委托税务代理向中国税务机关办理,办理过程中需要中国教育机构提供一部分基本信息。另外,外国教育机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或者优惠程序也需要由外国教育机构自行完成。(作者冯崇微系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部教育行业主管合伙人;曹波系普华永道中国北方区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部教育行业合伙人)
图1:未形成常设机构
图2:形成常设机构
来源:神州学人(2019年增刊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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