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代表
敢担当才能破解执行难
本报记者 徐 隽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后,福建法院立即响应、全面践诺。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1.34万件,执结22.9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43.95%和52.49%,执行到位标的162.67亿元;清理历年执行积案455099件,发放执行款62.36亿元。
破解执行难需要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强化各部门各方面协助合力,共破难关。
同时,应增强“互联网+”思维,加快执行指挥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和推行网络司法评估,促进执行工作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
此外,还得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多措并举强素质,正风肃纪保廉洁,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能打胜仗的执行“铁军”。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祺华委员
严惩自媒体传播谣言
本报记者 李昌禹
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发展,各种言论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轻松传播。想必很多人对这些“网络谣言”并不陌生:名人的虚假报道,八卦新闻;各种国家政策的虚假发布和评论;对某一事件虚假宣传,特别是涉及“虚假慈善”“违法执法”等;个别网络大V,利用影响力,肆意编造事实、扭曲真相。
对于网络上的违法现象,虽然我国有相关处罚规定,但其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我们需要制定更严厉更细致的法律法规,只要是谣言、侵犯公民隐私的,一经发现,就删除其文章、封号,并处以罚款。其次,依法限制自媒体的内容界限,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应该有一样的监管标准,如涉及公民隐私、封建迷信等内容,应该严格禁止。同时,落实平台企业监管责任尤为重要。微博、微信等平台企业,其分享着流量和广告等带来的收益,应该停止发“谣言财”“抄袭财”。
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代表
“鼓励见义勇为”再多一点
本报记者 姜 洁
民法总则草案对“见义勇为”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总体对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见义勇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没有从制度上真正消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后顾之忧。
“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一看似很公平合理的平衡和纠偏的规定,实际上容易消解该条关于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的意义,甚至让这一规定实际上落空。
建议把施救人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条件作更严格设定,不仅损害要达到重大程度,还要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只有救助人出于“恶意”造成受助人重大损害,救助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救助行为客观上给受助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受助人又无法证明系救助人恶意所为时,其损害可以通过政府民政部门以社会救助途径予以解决。
法律可以表述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重大损害,除有证据证明系救助人恶意所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代表
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
本报记者 贺林平
近年来,国内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猖獗,其中,很多都肇始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下了很大功夫,但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监管职责不清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益的一般违法行为无法适用,实际工作中立案、判刑的先例也极少,能使用的监管手段威慑力不强。在民事责任追究上,难以进行惩罚性赔偿,使得侵权带来的收益远大于成本。
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在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下,亟须出台专门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从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权利、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报送的基本要求、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例外情形、监管机关、侵犯个人金融信息的惩罚措施七个方面,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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