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一批服务乡村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的乡村振兴应用型人才,提升研究生国际化人才培养能力,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25年继续实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
本项目面向国内已开设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的高校实施,选派有志于到乡村振兴一线工作的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访问学者赴国外合作单位进行学习或访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采取“先立项,后选派”的办法。项目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聚焦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人才培养,强调精准选派和结果导向;应充分体现本单位在乡村振兴应用型人才培养及发挥作用方面的优势及思路、举措;应建立乡村振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形成自主、连贯、规模化的定向选拔、派出和就业的全链条培养模式;应畅通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服务乡村振兴的就业渠道。
第六条 重点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等五类人才。重点支持设有乡村振兴研究院的高校及农业特色科研院所针对上述五类人才开展精准培养的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展工作的项目。
第七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或在乡村振兴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院校、机构。中外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人员的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本项目资助为前提。
第八条 选派类别为联合培养硕士生,项目实施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访问学者。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3-12个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12-24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3-12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九条 如留学人员获中外双硕士学位,申报项目应选择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类别。项目单位应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含有费用分担办法、课程互认、学位及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如留学单位收取学费,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外方免除学费,亦或多方筹集配套经费支付学费,应详细说明国内外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费不得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条 如留学人员仅获项目单位硕士学位(不取得国外合作单位硕士学位),申报项目应选择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项目单位应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含有免除或不收取学费、课程互认、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第十一条 每单位可申报1个项目。2024年10月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选拔,统筹研究决定申报项目,并按照《2025年项目申报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2024年10月10日-15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https://sa.csc.edu.cn/project)。
第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4年12月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项目执行期间选派名额、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明确学生回国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留学效益。对于执行中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终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4年为10月10日-15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的项目,将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当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总结应包括三年来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留学人员毕业后到乡村振兴一线就业情况将作为下一期资助的决定性指标。
第十七条 对于往年获批、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之外,还须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
第四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校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高校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2025年人员申请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日-10日。项目高校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推荐人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推荐人选承担。
项目单位应于4月20日前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和申请人电子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项目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本指南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实施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于6月公布。项目单位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manager),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工作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二十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为项目单位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访问学者应为项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时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信。
第二十六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申请时应具有意向性工作单位。
第二十七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针对申请访问学者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项目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WSK/TOEFL/IELTS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第二十八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的。
2.已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尚未派出的。
3.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资助的。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2025年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三十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到乡村振兴一线就业,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回国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本项目实施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学业/工作,督促其按期派出。
对获得中外双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应做好统筹,督促并保证其在国内硕士在读期间派出,完成国外学业后回国参加毕业答辩并获得国内学位。如派出前或留学期间参加并通过国内毕业答辩,应及时办理终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手续。
2.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3.在留学人员派出后,保持定期联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留学人员的跟踪、指导和管理,确保留学人员完成既定目标及计划。
4.在留学人员回国后,督促其履行承诺,协助其到乡村振兴一线就业,及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七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指南》及本实施指南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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