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体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
➤对培养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社会体育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专门用于激励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教练员(教师)。
每向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中专部(包括输送到与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中专部有合作关系的院校等单位)直接输送一名学生运动员,奖励标准为2000元。
每向我市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一名(非市体校学生运动员)运动员,奖励标准为4000元。
培养输送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包括非在编运动员)代表天津市在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举行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等国内外综合性运动会的年度,奖励办法分别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直接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及培养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包括非在编运动员)代表天津市在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社会机构激励标准,在绩效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专门用于激励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教练员(教师),并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单列。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9〕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为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集体,可以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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